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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區航運政策大突破:允許設立外商獨資航運
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1月9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11部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件國務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詳情如下:
其中,經航運界網梳理,涉及航運業的主要有:
1、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于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準入;
2、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的內容,已經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作了暫時調整,此次調整將適用其他自貿試驗區。而“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的內容,將適用于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